裝和包裝廢物指令(94/62/EC) |
2001年7月1日起至五年內(nèi),鉛(Pb)、汞(Hg)、鎘(Cd)、六價鉻(Cr6+)等重金屬含量限制四種物質(zhì)的總含量不可超過100ppm。 |
汽車報廢指令(2000/53/EC——ELV指令) |
2003年7月起,自2006年1月1日起不得出售用於電動汽車的含鎘的電池,原則上禁止使用鉛、水銀、鎘及六價鉻(Cr6+)等有害物質(zhì) |
鎘指令 (91/338/EEC) |
要求成品或零件中之塑料製品及液態(tài)涂料 ( 不管是水性,還是油性涂料 ) 鎘之含量不得超過 0.01%(100ppm) ;特定設(shè)備的電鍍鎘則禁止使用 |
電池和蓄電池指令(91/157/EEC98/101/EC) |
2001年1月1日起,禁止銷售含汞量超過0.025%的堿性電池(紐扣電池除外);禁止銷售含汞量超過0.0005%的電池和蓄電池(含汞量不超過2%的紐扣電池除外);重金屬含量超過一定水平(汞>25mg/cell, 鎘>0.025%,鉛>0.4%)的電池和蓄電池應(yīng)標注特別符號以表明需單獨回收。 |
電池的標簽要求指令93/86/EEC |
要求電池(包括蓄電池)應(yīng)標明其重金屬含量,以及不得與生活垃圾混合處理的標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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